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232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被 告 李偉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1,670,680元及法定利息,而依原告提出之證據資料,兩造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復無專屬管轄規定之適用,則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查被告住所係於新竹縣,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故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