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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32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238號原 告 張耕華訴訟代理人 陳靜芳律師

羊振邦律師被 告 艾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佳珊被 告 李冠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20,449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91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訴之聲明為:㈠先位聲明:被告艾姍有限公司、被告李冠濰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第一備位聲明:被告艾姍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800,00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第二備位聲明:被告李冠濰應給付原告1,800,000元,暨其中500,000元自11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11%計算之違約金;其中500,000元自11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11計算之違約金;其中500,000元自11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11%計算之違約金;其中300,000元自11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11%計算之違約金。依上開說明,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請求相互應為選擇,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本件先位聲明與第一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1,800,000元;另第二備位聲明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算至起訴前即115年9月21日止,金額為220,44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此部分非屬起訴後之附帶請求,應併入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是第二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020,449元(計算式:1,800,000元+220,449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20,4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2,560元,尚應補繳2,691元(計算式:25,251元-2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80萬元 1 利息 50萬元 114年11月6日 115年9月21日 (320/365) 5% 2萬1,917.81元 2 違約金 50萬元 114年11月6日 115年9月21日 (320/365) 11% 4萬8,219.18元 3 利息 50萬元 114年12月6日 115年9月21日 (290/365) 5% 1萬9,863.01元 4 違約金 50萬元 114年12月6日 115年9月21日 (290/365) 11% 4萬3,698.63元 5 利息 50萬元 115年1月6日 115年9月21日 (259/365) 5% 1萬7,739.73元 6 違約金 50萬元 115年1月6日 115年9月21日 (259/365) 11% 3萬9,027.4元 7 利息 30萬元 115年2月6日 115年9月21日 (228/365) 5% 9,369.86元 8 違約金 30萬元 115年2月6日 115年9月21日 (228/365) 11% 2萬613.7元 小計 22萬449.32元 合計 202萬449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