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337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被 告 鄧懿卿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鄧懿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鄧懿卿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3,968元(計算式:請求本金328,375元+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8月30日之利息1,086,930元+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8月30日之違約金為1,358,6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02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3,526元(計算式:34,026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