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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33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341號原 告 黃豐山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宇恆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未具體說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金額之具體原因事實及計算式與依據、未表明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未補正原告及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地址,未補正經原告簽名或用印之起訴狀,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3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14日寄存送達原告,並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