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345號原 告 高士俊訴訟代理人 鄧傑律師
傅泓語律師被 告 林柏伸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柏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4,66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8,822元(計算式:請求本金1,980,000元+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6月29日之利息48,8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1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24,666元,尚應補繳585元(計算式:25,251元-24,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