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33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364號原 告 涂彥翔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被 告 陳瑞霞

江奕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於民國115年10月6日(本院收狀日)向本院具狀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3萬元,及自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則於核定原告上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關於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部分,應計算至本件起訴日前一日(即115年10月5日)之金額後,與請求本金合併計算其金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6,809,27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177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5,671元後,原告應再補繳25,5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63萬元) 1 違約金 463萬元 113年5月30日 115年10月5日 (2+129/365) 20% 2,179,271.23元 小計 2,179,271.23元 合計 6,809,271元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