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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33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3375號原 告 藍品喬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文雄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表明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勾選不當得利,惟訴狀內容有下列應予補正之處:㈠聲明第一項記載「被告應連帶給付」,惟本件被告僅一人,無從成立連帶責任。㈡聲明請求「89萬1000元的雙倍錢」不明確且不適於強制執行,應具體表明確定金額(如新臺幣1,782,000元)。㈢聲明請求自107年7月24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利息,漏載「翌日」,且應敘明起算日之依據及適用百分之10特別利率之法律關係或契約約定。㈣未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亦即原告請求所依據的民事法律條文,例如:若主張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應敘明如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等完全性法條),以及請求雙倍金額之具體法律依據。原告應表明正確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倘原告不諳法律,請諮詢或委任具法律專業之合格律師,或掃描附表所示之QR-code至司法院網站查詢相關資訊以確保自身權益,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法院程序與訴訟權益 常見問答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