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443號原 告 金鑰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守正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慶相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7,594元(計算式:
土地公告現值9,500元×2,566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542/524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84元,扣除已繳之20,805元,尚應補繳10,1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