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549號原 告 陳泳名訴訟代理人 李仲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緯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查,原告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5,315元,應徵裁判費24,666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24,432元,尚應補繳2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