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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5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552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張尚宸律師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之聲明(詳如附表)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807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扣除已繳之1,890元,尚應補繳5,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訴之聲明 說明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一 被告梁清騰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小段00之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1樓)拆除,並將本件土地腾空返還予原告。 計算式:系爭土地起訴時之114年度公告現值38,200元/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14平方公尺=534,800元。 534,800元 二 被告彭勝疇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之地上物(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2樓)拆除,並將本件土地腾空返還予原告。 三 被告初昀叡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之地上物(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4樓)拆除,並將本件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 四 被告梁清騰應給付原告32,9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114年9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92元。 計算式: 32,961元+392元=33,353元 33,353元 五 被告彭勝疇應給付原告54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114年9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元。 計算式: 542元+4元=546元 546元 六 被告初昀叡應給付原告1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114年9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元。 計算式: 104元+4元=108元 108元 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8,807元 計算式:534,800元+33,353元+546元+108元=568,807元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