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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5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579號原 告 邵光暐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林永旋間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143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倘原告不諳法律,請先諮詢或委任具法律專業之合格律師,或掃描附表所示QR-code前往司法院網路查詢相關資訊以確保自身權益,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理由:所謂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意即原告請求所依據的民事法律條文(例如:原告主張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可表明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或第2項,或其他侵權行為規定而為請求;如果主張數個請求權基礎,請表明訴的客觀合併型態,例如擇一為原告有利的判決)。 2 補正上開編號1事項提出書狀正本1份,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附屬文件)1份。 3 法院程序與訴訟權益 4 常見問答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