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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5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590號原 告 瑞康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翠冠被 告 鈞貴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品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9,000元(計算式:60,000-1,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