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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5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596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貴炫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5,77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扣除已繳之8,260元,尚應補繳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05,214元 1 利息 205,214元 95年11月10日 115年2月22日 (19+105/365) 8.88% 351,479元 2 違約金 205,214元 95年12月11日 96年6月10日 (182/365) 0.888% 909元 3 違約金 205,214元 96年6月11日 115年2月22日 (18+257/365) 1.776% 68,169元 小計 420,557元 合計 625,771元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