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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5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599號原 告 呂睿宇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年興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98,917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5,100元×6,433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122/10000=10,898,9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420元,扣除已繳之1,500元,尚應補繳124,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