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501號原 告 吳怜毅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桂暖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40,7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5元,扣除已繳之17,295元,尚應補繳16,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
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340,350元 利息 1,340,350元 94年1月1日 114年11月23日 (20+327/365) 5% 1,400,390元 合計 2,740,7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