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517號原 告 和晟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凱順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鵬興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5,6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