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518號原 告 曾婉柔訴訟代理人 陳誼合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群富健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51,563元,應徵收裁判費95,8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5,3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