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677號原 告 黃岳盟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