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682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訴訟代理人 陳榮光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廖欽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7,888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481,491元 1 利息 481,491元 110年1月20日 115年2月1日 (5+13/365) 12% 290,952元 2 違約金 481,491元 110年1月20日 115年2月1日 (5+13/365) 0.24% 5,819元 小計 296,772元 24,515元 1 利息 24,515元 110年1月20日 115年2月1日 (5+13/365) 12% 14,814元 2 違約金 24,515元 110年1月20日 115年2月1日 (5+13/365) 0.24% 296元 小計 15,110元 合計 817,8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