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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6號原 告 柳美禎訴訟代理人 蔡佩穎律師

黃思雅律師被 告 柏有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22日(本院收狀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為:兩造共有之坐落桃園市○○區○路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584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0號3樓),准依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予以分割。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51,762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65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調解費2,000元後,原告應再補繳99,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今巾附表:分割標的 比較標的 標的名稱 桃園市○○區○路段000000地號及25840建號 同左(同社區大樓同樓層) 面積 建物總面積65.43坪 同左 使用分區 空白 同左 使用地類別 空白 同左 114年1月公告現值 41,200元/㎡ 同左 原告權利範圍 1/2 交易日期 111年7月24日 交易總面積 65.43坪 交易單價 222,830元/坪 說明: 一、分割標的房地之原告應有部分(1/2)面積約為32.715坪(計算式:65.43坪×1/2=32.715坪)。 二、比較標的房地為自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並以分割標的相同社區(天空樹大樓)、相同樓層,且非為特殊交易(非如親友、員工、共有人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為條件所查得,依原告應有部分面積核算,其原始交易客觀價額為7,289,883元(計算式:32.715坪×222,830元=7,289,8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復參酌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公布之桃園區住宅大樓價格指數,111年7月指數為126.17、114年5月指數為148.01,上漲幅度約為17.31%(計算式:〔148.01-126.17〕÷126.17×100%=17.31%)。故原告起訴時,就其所有分割標的應有部分之合理交易價格應調整為8,551,762元(計算式:7,289,883元×1.1731=8,551,7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分割標的房地之應有部分)之客觀價額,計為8,551,762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