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607號原 告 林駿育即朝安果菜行被 告 高儷文
薛丞堯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7,8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00元(計算式:9,3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