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610號原 告 兆鑫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彥彬被 告 全星創造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裕珉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1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0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508元(計算式:16,008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