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751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吳玉文反訴被告即原 告 徐會智
徐阮郁共 同送達代收人 王帝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暨自本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是本件反訴原告所為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