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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7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764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鴻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鴻忠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築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7,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