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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7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772號原 告 銓安企業社即楊家恩訴訟代理人 鄧智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又原告前曾向本院聲請調解,經兩造嗣後無調解意願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聲請轉為訴訟程序審理(本院114年度壢司調字第153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258,1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788元,扣除前所繳調解之聲請費5,000元,尚應補繳203,788元(計算式:208,788元-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