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709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劉淑惠訴訟代理人 王昧爽律師
林衍鋒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楊碧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本訴原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碧玲二人主張伊與反訴原告就民國100年7月15日之房地買賣合約,因反訴原告未受領交屋,本訴原告二人因之解除房地買賣合約,進而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反訴原告應將房地買賣合約之房地所有權分別移轉登記予本訴原告二人;而反訴原告認本訴原告二人訴之主張為無理由,並請求駁回本訴原告二人之訴,併仍提起反訴,主張土地預定買賣合約已約定如因買賣約定而涉訟者,應由敗訴之一方負擔他方律師費、訴訟費用,而反訴原告已支出律師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4萬元,因之提起反訴,並聲明:反訴被告楊碧玲應給付反訴原告14萬元暨法定遲延利息。茲核本件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不同,反訴應徵收裁判費,則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