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84號抗 告 人 卜運忠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卜玉佩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1月9日115年度審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而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84號抗 告 人 卜運忠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卜玉佩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1月9日115年度審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而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