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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84號原 告 卜運忠上列抗告人因與被告卜玉佩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9日所為115年度審訴字第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並於115年2月23日寄存送達(見本院卷第45頁),然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查,則抗告人逾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