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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87號原 告 洪洛妍訴訟代理人 王崇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Thread帳號love_777qq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對「被告Thread帳號love_777qq之人」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於法院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2款亦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Thread帳號「love_777qq」之人姓名及住居所,原告雖請求函詢台灣臉書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臉書)調閱系爭帳號之註冊資料,且業經本院依原告聲請函詢台灣臉書提供系爭帳號之註冊資料,經宏鑑法律事務所代表台灣臉書以民國114年12月1日(14)寬字第0620號函回復略以:「……二、請知悉台灣臉書並未擁有、經營、控制或主辦Instagram服務(包含網址為www.instagram.com之網站以及手機及平板電腦之應用程式,以下合稱「Instagram服務」),包含Instagram服務上之應用程式,例如Threads。因此,台灣臉書並無法針對函文採取任何對應行動。……」等語,是依前開回覆內容,本院無從依原告聲請調查之方法特定起訴對象。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年月15日送達原告代理人,然原告迄未就上開裁定之內容為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其就此部分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