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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8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877號原 告 黃筱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管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曾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2101號裁定移送前來。查本件原告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略係主張伊遭詐欺集團成員施詐術,而匯款至被告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金融機構帳戶致受有財產上損害等節,依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49萬元及精神慰撫金2萬元暨全部請求之法定遲延利息。

二、惟本件被告因本案所為之犯行,遭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134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幫助洗錢罪;則除上開刑事判決所認之犯罪事實造成對原告所受損害15萬元外,其餘損害34萬元及精神慰撫金2萬元部分,顯非上開刑事判決所認之犯罪事實造成對原告之直接損害,然本件既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即為獨立之民事訴訟事件。是關於原告所受其餘損害34萬元部分,依原告所述之被害事實,行為人所犯應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詐欺犯罪,而依該條例第54條第1項之規定,原告就該部分損害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請求損害賠償,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而另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萬元暨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