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884號原 告 曾憲群訴訟代理人 陳誼合律師被 告 群富健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淑貞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群富健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群富健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5,7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651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8,151元(計算式:48,651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