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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8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890號原 告 吳定豐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