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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8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894號原 告 聖加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建锝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被 告 吉星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象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39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338,647元(計算式:請求本金11,390,000元加計自113年11月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3月23日止之利息948,6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92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30,732元,尚不足新台幣8,360元(計算式:139,092元-130,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