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800號原 告 趙曉萍上列原告與被告傅延森、陳建欣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程式之情。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前項書狀,應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第2項亦著有規定。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起訴狀所載之訴之聲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鈞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1050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6日所製作之分配表,其中關於被告傅延森、陳建欣所得分配之債權原本、利息及分配金額均應予更正」,然此揭聲明並未具體、明確載明應如何變更分配表,致本院無從特定審理範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陳明具體、明確應如何變更分配表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