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81號原 告 林聖杰

王敏霖王昱翔田曉凡高靖雯

巫翊綜被 告 黃煦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與許詩雅起訴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分別115年2月3日送達原告林聖杰、王敏霖、田曉凡、王昱翔、高晴雯,於115年2月5日送達原告巫翊綜,惟除許詩雅已補正外,原告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紀錄科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