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819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翔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昆賢訴訟代理人 王崇宇律師
林穎群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金準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