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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8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833號原 告 黃岳盟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於民國115年2月11日聲請本院對被告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4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6,7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