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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9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947號原 告 竹城表參道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藍曼欣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品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第一審裁判費,應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計算及徵收。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4,5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4亦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詳如附表),原告合併請求之訴訟標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0,760元,扣除已繳之1,760元,尚應補繳9,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訴之聲明 說明 裁判費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1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標的金額12萬元。 起訴後之利息:此部分毋庸併計。 1,760元 二 被告應於「竹城表參道住戶群」LINE 群組(成員355人)及社區公告欄,刊登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澄清與事實說明聲明書,並維持置頂並張貼至少30日。 非關於財產上之請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4,500元 三 被告應刪除於LINE群組及其他平台所發表關於「擅自轉走社區的錢」、「業務侵佔」及「留下288萬給大家負擔」等不實言論,且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散布相同或類似不實內容。 非關於財產上之請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4,500元 綜上,原告合併請求之訴訟標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760元 計算式:1,760元+4,500元+4,500=10,760元。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等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