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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9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清進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請求分割遺產,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原告以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受告知人徐玉銀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徐郭彩鳳所遺之遺產,而徐郭彩鳳所遺之遺產如附表一所示,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75,614元(計算式:徐郭彩鳳所遺之遺產如附表一所示總價7,502,456元×如附表二被代位人徐玉銀之應繼分1/4=1,875,6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96元,扣除已繳之5,000元,尚應補繳18,4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一:徐郭彩鳳所遺之遺產編號 種類 財產所在或名稱 說明 訴訟標的價額 1 房地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⑴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似之不動產房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48,803元。 ⑵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4,591,386元。 計算式:面積94.08平方公尺×48,803元/平方公尺=4,591,3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4,591,386元 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2 土地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起訴時公告現值28,500元/平方公尺×11平方公尺=313,500元 313,500元 3 土地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起訴時公告現值28,500元/平方公尺×1平方公尺=28,500元 28,500元 4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崁分行0000000000 8元 5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楊梅埔心里郵局000000000 500,000元 6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楊梅埔心里郵局000000000 200,000元 7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楊梅埔心里郵局00000000000000 769,054元 8 存款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89元 9 存款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89元 10 存款 儲值卡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100元 11 存款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99,730元 總額 7,502,456元附表二: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徐清進 1/4 2 徐玉玲 1/4 3 徐清富 1/4 4 徐玉銀(被代位人) 1/4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