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950號原 告 陳仁燕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被 告 黃玟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78,356元【計算式:請求本金1,020萬元加計自115年2月3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3月29日止(共55日)之利息48,219元、違約金30,1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36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24,900元,尚應補繳936元(計算式:25,836元-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