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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9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965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代 理 人 林雅玲上列聲請人就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汪世杰、王明君間撤銷贈與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自明。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