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972號原 告 黃榮棋即燦光企業社兼訴訟代理人 黃武縣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5年度補字第30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9,773元,該裁定於民國115年3月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紀錄科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