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902號原 告 王建棠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香鈞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400元(計算式:24,9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