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920號原 告 郭政坤被 告 林建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1,297元(計算式:請求本金2,670,000元+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2月4日之利息161,2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28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4,228元(計算式:34,728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