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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家繼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原 告 鍾玉珍

鍾玉蓮共 同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30元。

理 由

一、(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二)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三)前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未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而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3,688元,有聲請調解狀在卷可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830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830元,爰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