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原 告 薄慧鈺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律師被 告 薄慧文
薄慧麟薄慧雲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15年5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50法庭開庭,兩造應自行到庭。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