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繼訴字第95號原 告 張健泰
張淑妙
張淑純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有道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01,4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25,01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00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3,01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