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全聲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鍾謝祥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劉秀連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離婚協議事件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所為之113年度家全字第7號假扣押裁定應予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扣押事件前經貴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以113年度家全字第7號裁定准予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因聲請人本案訴訟即貴院113年度家訴字第12號事件業經貴院為全部勝訴判決,相對人亦已給付聲請人完畢,故本件假扣押已無存在必要,爰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經查:聲請意旨所指事實,有本院113年度家全字第7號、113年度家訴字第12號案卷可憑,聲請人即債權人以其已獲本案訴訟勝訴判決,相對人亦已給付聲請人完畢,本件假扣押已無存在必要,而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1項及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