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勸字第2號聲 請 人 廖婉伶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勸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第一項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項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上開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之相同法理,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未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用,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