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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家婚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婚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依兩造離婚協議書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80萬元贍養費,此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之戊類家事非訟事件。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參照。而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又本件裁判費之徵收應適用之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施行、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依此,聲請人本件應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為3,000元,聲請人僅於支付命令程序中繳納500元,尚應再補正2,500元。爰依法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500元,逾期未補正,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命補正聲請程序費用部分不得聲明不服,如對補正金額聲明不服提出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信婷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裁判日期:2026-03-30